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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聲請「連身條款」釋憲 憲法法庭:合憲

35死囚「連身條款」釋憲案盼重審,憲法法庭14日宣示裁判,判決合憲。圖為法庭示意圖。(Fotolia)
35死囚「連身條款」釋憲案盼重審,憲法法庭14日宣示裁判,判決合憲。圖為法庭示意圖。(Fotolia)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現行「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更三審」及「重大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的再上訴案件,應分由該發回的原承審法官審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而35名死刑犯認為此規定侵害公平受審的權利,聲請釋憲,被外界視為求生手段。憲法法庭14日判決合憲。

「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以後的刑事上訴案件,即最高法院就同一案件第四次審判起,均分由最高法院審理更二審上訴、第三次發回的法官審理,導致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自更二審起均由同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審理,被稱為「更二連身條款」。

該「要點」也規定,重大刑事案件若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則一律交由原先撤銷發回判決的法官審理,被稱為是「重大連身條款」。我國現有38名待槍決死囚,其中包含被判死刑定讞迄今最久(23年)的黃春棋等35人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連身條款」在形式上雖不是法律,但《法院組織法》明文授權各級法院得自主決定的事務分配辦法內容;而法院分案規則涉及審判行政核心,身為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在不牴觸上位階法令的範圍內,本來就可自訂分案規則,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所保障的司法自主性相符。

憲法法庭指出,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條款,均有提升裁判效率、促進終審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等功能;且適用連身條款的案件,於再次上訴前還是以電腦隨機分案方式決定歷次承審法官,皆已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何況,適用連身條款案件的判決,與發回更審前的判決是「同審級」,無法官因個人利害關係而須迴避事由,更無「審查自己判決」的問題。

38 死囚尚有釋憲聲請 無法執行槍決

法界認為,若35位死囚均無聲請其他釋憲案、再審、非常上訴,將等待法務部執行槍決。但法務部表示,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的職權,而基於權力分立,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