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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當古物賣?民團籲修法

立委吳思瑤、台北市議員陳賢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16日舉行記者會。(記者常懷仁/攝影)
立委吳思瑤、台北市議員陳賢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16日舉行記者會。(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委吳思瑤、台北市議員陳賢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16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去年8月高等法院的二審無罪判決,推翻宇珍國際公司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買賣象牙的一審判決,讓象牙持有者得以在販賣後再以指定為「古物」名義的方式,規避野保法,並要求政府及司法正視法律漏洞及此不當判決產生的危害效應。

根據野保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野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

所以,動社表示,藝品店交易的象牙及其製品只要被指定為「古物」,其買賣流通就不受野保法規範,等於開大門准許象牙買賣。

因此動團訴求,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修改野保法施行細節,排除「古物」條件,全面禁止象牙交易;二、文化部應制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申請為古物的審議程序,以利地方政府遵循;三、針對宣稱為象牙、猛獁象牙產製品的持有、買賣應加強查緝。

對此,林業署回應,若需要加強古物買賣管制的話,可能需要強化古物審議指定基準,有關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古物買賣,是否要在文資法的相關子法規定,這部分沒有意見;文資局則說,若要在文資法針對野保法這部分排除的話,應該要跟林業署一起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