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保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野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
所以,動社表示,藝品店交易的象牙及其製品只要被指定為「古物」,其買賣流通就不受野保法規範,等於開大門准許象牙買賣。
因此動團訴求,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修改野保法施行細節,排除「古物」條件,全面禁止象牙交易;二、文化部應制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申請為古物的審議程序,以利地方政府遵循;三、針對宣稱為象牙、猛獁象牙產製品的持有、買賣應加強查緝。
對此,林業署回應,若需要加強古物買賣管制的話,可能需要強化古物審議指定基準,有關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古物買賣,是否要在文資法的相關子法規定,這部分沒有意見;文資局則說,若要在文資法針對野保法這部分排除的話,應該要跟林業署一起共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