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近日判決,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憲。衛福部長薛瑞元5日表示,現在較困難的是,若醫事人員涉及廣告不實的處罰問題,將研議受僱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是否需要經過醫療院所同意,以及訂定非醫師的醫事人員的相關指引。
臺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黃姓醫師2015年在臉書粉專刊登醫療廣告,遭臺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5萬元。黃醫師興訟抗罰,承審的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現改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質疑該法條侵害言論自由,違反平等權、職業自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不可以因為允許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就禁止醫師為之,醫師的言論自由應受獨立保障,因此,該規定的手段與目的已違反言論自由、比例原則,自11月3日起失效,即日起每位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
衛福部長薛瑞元5日出席臺灣腦庫揭牌典禮記者會,他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尚未看到完整判決內容,不過該判決是包括醫師在內的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不應該被限制,但若是非醫事人員或非醫療機構還是不可以做醫療廣告,且雖准許醫事人員做醫療廣告,但內容仍須符合《醫療法》規定。
他坦言,現在比較麻煩的問題是,若醫事人員涉及廣告不實該如何處罰。以醫師為例,若未來醫師刊登違法廣告,恐怕就不適用《醫療法》直接處罰,因為《醫療法》是針對醫療機構,若是受僱醫師的個人行為,「我們不能處罰整個醫療機構」,對於醫療機構是否要管理醫師的廣告行為仍待釐清。
薛瑞元說,目前規劃朝兩方向研議配套。首先是針對醫師,未來若要單獨做醫療廣告,是否要經過醫院同意;若不需經過醫院同意,那醫師刊登廣告將依《醫師法》懲戒方式,至於其他「非醫師」的醫事人員,目前尚未有適用的懲戒制度,這部分還要研議,可能先用指引方式處理,另外,若有修法必要也會進一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