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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岸商場合約載明營運期滿應無償轉移基市府

東岸停車場及商場已順利完成點交後燈火通明(記者陳秀媛/攝影)
東岸停車場及商場已順利完成點交後燈火通明(記者陳秀媛/攝影)

【記者陳秀媛/基隆報導】基隆市政府針對東岸停車場及商場 ROT 案所引發的產權爭議,基隆市長謝國樑、市府委任律師簡榮宗以及基隆市議員10人,於今(1)日於基隆市議會國民黨團議會辦公室召開記者會,提出詳細說明,釐清東岸商場二至四樓的產權,確為基隆市政府所有。

謝國樑指出,新廠商每年將為市府帶來至少新台幣4,500萬元權利金及租金等收入,並每年提供多媒體廣告撥放通路價值約2,000萬元,是比目前東岸商場相關權利金及回饋金來得高,如累積20年可使市府獲得13億元以上之效益;至於外界所指「小金庫」2,000萬元,是20年累計的公益回饋,即每年100萬元,市府會將帳目公開透明化。

簡榮宗律師表示,基隆市政府在104年12月與大日公司簽署「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書」(OT合約);其中第三條已經約定,大日可依營運需求,提出商場改善計畫,經市府同意後可以改善、增建,並由大日自費。之後大日也在105年6月間提出改善申請,雙方並協議「商場關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同意將關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換句話說,東岸商場二、三、四樓是大日必須自費興建的,而且在第一次契約期滿時(109年12月31日),應該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並沒有所謂「產權爭議」。實務上,不論是OT案或ROT案,促参案件履約期滿原則上即應歸還給委託的市府所有。

「NET」與大日是否有其他約定?事實上,市府直至112年11月,「NET」向基隆地院提出 「民事假處分」聲請,市政府才知道「NET」主張商場二至四樓是由它「獨立全額出資」。另相關書面資料顯示,商場的建築師吳明杰是由大日委託,使用執照也記載,當初增建二至四樓的金額是四千多萬,並不是NET主張的近三億。而且依照大日開庭時所說,興建商場大日也有共同出資。所以,NET「獨立全額出資」興建的說法,顯然也有疑問。

簡榮宗律師最後指出,當初建照記載,建造類別是「增建」,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意思就是,商場二至四樓是建築在原市府所有的一樓及地下室之上,而且商場無論是內部上樓的手扶梯,或是從外側通往三樓的樓梯,都是使用市政府擁有所有權的一樓建物,商場「並沒有獨立的出入口」。因此,無論是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或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2241號之判決,「增建物」如没有獨立的出入口,應屬於「附屬物」,而為主建物的一部分,也就是由基隆市政府享有所有權。

謝國樑強調,東岸停車場及商場已順利完成點交,民眾可以照常使用、不受影響,點交過程中發現東岸地下室陳舊不堪使用的設備,市府也會責成新廠商盡快改善環境。如期於113年2月1日點交營運權給新廠商,是為維護市府的合約精神,東岸不會是唯一的促參招商案,市府應展現自己的信譽,未來也將持續吸引更多優質的廠商進駐基隆,為基隆帶來更好的商機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