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一名蘇姓男子遭詐騙集團帶到宜蘭羅東某銀行開戶,他將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當場交給對方;另名葉姓男子誤信假投資詐欺話術,匯款新台幣500萬元至蘇男帳戶後驚覺有異,提告求償。法官依幫助洗錢罪判蘇男3徒刑、罰金2萬元,且須如數賠償500萬元。
葉男主張,蘇男明知國內詐騙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常收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客觀上可預見取得並使用他人帳戶的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但他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全都交付給詐團成員。
而葉男自2022年3月14日起,遭該詐團以假投資詐欺手法蒙騙,於同年4月26日在嘉義某銀行臨櫃匯款500萬元至蘇男帳戶,事後才驚覺受騙,因此請求蘇男賠償500萬元。
蘇男向檢方坦承犯行,但辯稱他是看到貸款廣告,被詐團帶往宜蘭羅東某銀行開戶,他把帳戶交給對方後,被載回民宿限制行動,後續又換了3、4個地點,最後他自行逃跑搭火車回台東,但他沒有報警,也沒有拿到貸款的3萬元。
台東地院審酌,詐欺集團對葉男實施詐騙,使葉男陷於錯誤而匯款500萬元至蘇男帳戶,再由詐團提領轉出,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認定蘇男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等罪,由於因同一行為觸犯多罪,從重以幫助洗錢罪論處;考量他坦承犯行,但答應賠償被害人卻無故缺席調解會,且有妨害性自主、毒品等前科,因此判刑3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蘇男因此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因此無從沒收犯罪所得。但在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事上所謂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條件,所有加害人都須對侵害權利的行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他須與詐團成員連帶賠償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