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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詐 立委提修法重懲 法務部:可考量

近日發生律師涉詐團案件,立委王鴻薇16日表示應該修法,當律師一審有罪就除名,若被起訴應停職。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這方向可以考量。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近日發生律師涉詐團案件,立委王鴻薇16日表示應該修法,當律師一審有罪就除名,若被起訴應停職。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這方向可以考量。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針對近來發生的律師涉詐案件,如:律師鄭鴻威等人涉洩密詐團案等,立委王鴻薇16日表示,律師知法犯法,本應該協助打詐,結果卻變成詐團一員,因此她提出修法,當律師一審有罪就應該除名,若被起訴應被停職。對此,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這方向可以考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王鴻薇質詢表示,最近發現一些不肖律師涉入詐騙,如:本身就是一份子或協助詐團,一年內光是爆發律師涉案的詐騙,截至目前為止就有四起,而且涉案律師越來越多。

王鴻薇指出,律師知法犯法,在反詐過程裡面幫助詐團,這是更不可取,除律師外, 讓人寒心的是,法官、檢察官都涉詐,律師、法官、檢察官應該協助打詐,結果卻變成詐騙集團一員,這個應該重懲,還有涉案態度囂張。

王鴻薇認為,若有律師對自己職務如此輕蔑,還成為打詐的阻力時,應該修正律師法,目前律師法比較輕,現在很多涉詐律師遊走法律邊緣,若緩起訴、輕罪,根本不會影響律師資格,所以他們就會為了金錢鋌而走險。

因此,王鴻薇表示,應該在律師法裡面,當律師觸法時,特別是觸及、涉入詐團,應該給予更重的懲罰,就是對於犯洗錢防制法,或有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1項發起、指揮、操縱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只要一審有罪,應該除名。另,若相關案件,包含洗錢、詐騙被起訴,也應該被停職。請問,法務部支不支持?

對此,黃謀信回應,在現行規範的確是限於特定犯罪,最輕本刑一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付懲戒、停職務,未來是否考慮放寬,這方向可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