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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堵警遭撞亡 審定非殉職引不滿

一輛小貨車2月29日晚間10時許突然衝入八堵分駐所,24歲蘇姓警員受到劇烈撞擊送醫不治。(中央社)
一輛小貨車2月29日晚間10時許突然衝入八堵分駐所,24歲蘇姓警員受到劇烈撞擊送醫不治。(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基隆警三分局八堵分駐所今年2月底遭小貨車衝撞,造成當時在值班台執勤的蘇姓員警傷重不治。基市警局以「因公殉職」向上呈報,但警政署初步審定為「因公死亡」,兩者撫恤金相差約700萬元,引發基層員警熱議。基市警局表示,目前正修法提高慰問金,將協助爭取。

基隆市警八堵分駐所蘇姓員警2月29日晚間值班時,一輛小貨車突然撞破大門闖入,將值班台撞碎,造成蘇員傷重不治。檢方調查,小貨車駕駛簡男罹患急性精神疾病,案發前5小時曾赴基隆另一派出所報案稱「有魂魄要殺我」,認定他有被害妄想;且他案發後逃逸途中,奔跑闖入台鐵軌道遭列車撞死,全案偵結不起訴。

基市警局指出,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蘇員為「執行任務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至於是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執行勤務中殉職者」之要件,經警政署「審查小組」決議請該局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警政署將擇日邀集「審查小組」成員召開會議審議。

至於有媒體報導蘇員家屬無法獲得最高額慰問金一事,基市警局說明,先前已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遺族生活安全金最高額度300萬元。

據了解,《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因公死亡)兩大類,且明定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以致死亡,為因公死亡的一種態樣,銓敘部僅是據此認定非病故或意外死亡,應辦理因公撫卹。

而根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致死亡者屬因公死亡的一種,將發給其遺族300萬元慰問金;若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1,200萬至1,400萬元。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明定,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或處理有高度生命危險事故時死亡,才算是殉職。

基市警局表示,《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刻正進行修法提高慰問金額,待行政院審議後發布,屆時將會協助蘇員遺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