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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不服法務部出席國會職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駁回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將於6日進行言詞辯論,而立法院因不服憲法法庭作為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相關機關,便向憲法法庭聲明異議。對此,憲法法庭裁定駁回,法務部為《刑法》的主管機關,依規定視為本案的相對人,並非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

立法院聲明異議的理由是,法務部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聲請案聲請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難以期待法務部提出相反於行政院之法律見解,憲法法庭應撤銷法務部作為相關機關之決定。

對此,憲法法庭裁定,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憲訴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對人,《憲訴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次受審查法規範包含《刑法》,而法務部是刑法的主管機關,依規定視為本案部分聲請案件之相對人,並非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

司法院呼籲,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法庭審理本案,概依《憲法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前例辦理,並未獨厚特定當事人,且考量個案性質差異,已有前述從寬處理及平衡發言時間之措施。

司法院指出,虛心接受社會各界公評,但盼各界尊重大法官獨立之審判空間,任何惡意詆毀、醜化大法官或刻意曲解法令之言論,只會激化社會對立,無助於釐清與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且嚴重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