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4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後,上路已逾5個月,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9日指出,日前教育部以函勘誤方式,刪除第58條中「校長」兩字,已涉及程序變更,應循《行政程序法》做修正。教育部澄清,本次《解聘辦法》「勘誤」,均屬於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並不涉及實質修正。
為強化防制校園霸凌以及汰除不適任教師,教育部於4月17日修正發布《解聘辦法》,後續於9月以函周知各相關主管機關,勘誤該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內容。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表示,該《解聘辦法》是《教師法》授權的子法,屬於法規命令,無論是訂定或修正都應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
林金財指出,為避免產生兩軌以上調查程序,第58條明定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等複數行為人時,無論是生對生、師對生的調查都統一併到校事會議調查。
林金財說,教育部於9月發函「勘誤」《解聘辦法》,其中第58條將「校長」兩字刪除,他認為這已屬重大異動,未來當行為人涉及校長時,恐怕非由校事會議調查,而是回到主管機關的霸凌防治委員會調查。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經全教總檢視該3項條文,除了第9條為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符合針對錯漏字、誤植等修正的「勘誤」定義外,但是第58條條文以及說明文字卻刪除「校長」兩字,已是程序事項變更,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呼籲應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
對此,教育部回應,現行校長涉及的霸凌事件,皆由主管機關負責調查,今年4月同步修正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第5項,也已明定行為人同時包括校長時,由主管機關併案,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因此配合勘誤刪除「校長」2字。
教育部強調,這次《解聘辦法》的勘誤,均屬於法規錯漏或誤植情形,並不涉及實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