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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25日宣判。(記者宋碧龍/攝影)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25日宣判。(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2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針對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部分進行宣判,部分違憲,如:藐視國會罪,而反質詢不違憲。

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牴觸憲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的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於此前提下,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但,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所以,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等相關規定,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反質詢不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憲法法庭表示,若行政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復立委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爭議,仍屬立委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於此前提下,本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表示,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人事同意權部分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被提名人拒絕依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3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3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被提名人違反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憲法法庭指出,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不生違憲問題。惟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第3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調查專案小組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憲法法庭表示,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一併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於此前提下,此部分規定尚不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表示,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不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聽證會部分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憲法法庭表示,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屬國會自律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3第2項規定,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憲法法庭表示,受邀出席人員若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4規定,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憲法法庭指出,關於「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藐視國會罪違憲

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憲法法庭表示,違憲,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釋憲結果整理

現行法律

釋憲結果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第1項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

除調查專案小組部分外,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常懷仁製表

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