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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130億吸金案 兆富董座判2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 。(記者宋碧龍/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 。(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兆富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曾奎銘,因涉嫌在台非法銷售未經核准的境外金融商品,吸金近新台幣130億元,一審時被判有期徒刑2年3月,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張智瑋、業務員楊芮姍各被判1年6月、8月。三人及檢方不服上訴,高院5日改判曾奎銘2年6月及併科罰金600萬元、張智瑋1年2月及併科罰金280萬元、楊芮姍6月及併科罰金55萬元。可上訴。

高院表示,曾奎銘否認犯行,辯稱是另有他人帶領「總管理處」業務員,獨立於兆富公司對外銷售境外基金,非其所能監督掌控。然而有被告張智瑋、楊芮姍的供述及證人證述,並有查扣的會員名單、 澳豐集團宣傳資料、中央銀行外匯局函附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等佐證, 事證明確。

以及原審計算的「違法銷售境外基金的總額」漏計74萬3,983美元,審酌後加重判刑。

高院指出,曾奎銘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 應依同法論以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量處2年6月及併科罰金600萬元。另沒收犯罪所得252萬9,184元。 

高院說,張智瑋為公司副總經理,於本案居於核心地位,介入參與程度較深,楊芮姍為公司業務員,僅負責個別招攬投資人;並斟酌其於高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被害人受損受償情形,以及檢辯雙方及被害人對於量刑的意見等。

所以,高院表示,分別量處張智瑋1年2月及併科罰金280萬元及楊芮姍6月及併科罰金55萬元。另沒收其等犯罪所得分別為168萬元、1萬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