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七案,從早上9時開始討論,歷經七個多小時,於下午4時12分結束,因朝野立委在部分條文上無共識,故保留,僅2項條文通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共七個版本,由立委廖偉翔、楊瓊瓔、林月琴、洪孟楷、徐巧芯、吳宗憲、民眾黨團等人所提出,其內容主要是保障公私部門揭弊者的權益,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7日上午大體討論時,朝野立委意見歧異。吳宗憲提出修正動議,將公私部門限於公部門及國營事業;立委鍾佳濱等人提議,因有大幅度修正意見,有必要就其內容召開公聽會,本案延期討論,另擇期召開公聽會再續行審查。但藍白挾人數優勢,未通過此提案,故下午1時繼續逐條審查。
逐條審查時,與會立委因意見歧異,多數條文均保留,歧異點包含法案名稱、是否包含私部門揭弊者等。不過有2項條文通過,分別為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另一條文則是,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祕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