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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身分遭曝光 監院促彰縣府檢討

監委田秋堇於本月4日提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等情」調查報告。(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委田秋堇於本月4日提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等情」調查報告。(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監委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於本月4日提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等情」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民間檢舉乃協助執法之重要力量,為避免寒蟬效應,使檢舉人勇於檢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本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之陳情案,認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之理由包括,一、 聯盟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範疇;二、 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三、 彰化縣環保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此身分屬公開資訊。

監委繼續表示,四、 該環保聯盟為轉知該疑似違規訊息予彰化縣政府,所以是陳情人民團體,縣府未洩漏系爭違規案檢舉人(該民眾)身分;五、 為讓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所以逕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不過,監委認為不足採,原因有四,一、 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如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影響其人身安全,進而影響檢舉意願,並對促進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產生不利的結果。

監委表示,二、 根據規定,無論檢舉人有無主動表示其身分須予以保密,均應對其身分加以保密;三、彰化縣環保聯盟來文載明「接獲民眾檢舉」,僅係顯示其資訊來源,不應以此認為彰化縣環保聯盟並非檢舉人;四、 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與該環保聯盟本身即為某案件之檢舉人未能劃上等號。

所以,監委要求,農業部與內政部加以檢討,藉由明確規定,使無論檢舉人係自然人或法人,均能處於安心的情況下,勇於檢舉,透過公私協力,遏止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