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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光案 北市議員陳重文判刑8年6月

台智光弊案27日一審宣判,陳重文(左2)被判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台智光弊案27日一審宣判,陳重文(左2)被判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大紀元訊】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施壓北市社會局租用台智光網路服務,再設公司承接採購案,貪污圖利自己近309萬元及夥伴61萬元。北院今(27)日判陳重文8年6個月徒刑,另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成立立錡雲端公司,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智光公司向立錡雲端公司採購監視器設備,以此方式圖利自己實際掌控的立錡雲端公司新台幣308萬9,700元及康立錡61萬845元;陳重文又偽造他人簽名,虛增立錡雲端公司與立展公司資本,侵占國亨公司款項。

台北地院認定,陳重文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公司法》之發還股款罪、《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務侵占罪,以及《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法院合議庭審酌,陳重文對於圖利及虛偽增資立展公司資本部分始終否認犯行及犯後態度等,今天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北院指出,陳重文未扣案的犯罪所得90萬4,120元、441萬元,追繳沒收;未扣案的國亨行銷事業有限公司民國112年5月2日、112年5月18日股東同意書上偽造「蔡景怡」署押各1枚,予以沒收;陳重文被訴國亨行銷事業有限公司資本不實部分則無罪。

另外,陳重文的妻子白惠萍判處應執行1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20萬元、維鑛公司負責人康立錡獲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100小時、台通光電公司特助李嘉豪判處2年,獲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500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160小時,已繳回犯罪所得2,623萬3,72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沒收。

此外,追徵沒收立錡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6萬4,070元、維鑛科技有限公司61萬845元及富又康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市政府與台智光(母公司為台通光電公司)於民國100年簽訂「台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契約,雙方約定由台智光負責建置台北市轄內光纖網路,並享有25年經營權。

檢方表示,陳重文與康立錡成立立錡雲端公司承接台智光相關採購案,於民國112年4月至6月間利用職權施壓台北市社會局,委請台智光就社會局下轄各公托中心辦理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發包給維礦公司履約,圖得不法利益新台幣321萬餘元。

檢方就台北市社會局公托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圖利案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主管、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陳重文與康立錡。

陳重文另涉及立錡雲端公司、國亨公司、立展公司資本不實,以及侵占國亨公司逾500萬元部分,檢方依違反《公司法》資本不實、《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陳重文、白惠萍等人。

檢廉偵辦陳重文案期間,查出李嘉豪等人涉台通光電公司內線交易案,檢方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李嘉豪等人。

(中央社)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圖)涉台智光弊案。圖為陳重文10月1日以新台幣800萬元交保,他離開北院時不發一語。資料照。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圖)涉台智光弊案。圖為陳重文10月1日以新台幣800萬元交保,他離開北院時不發一語。資料照。(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