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國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能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需的保險保障,行政院會13日通過金管會提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契約類型,人壽保險解約金若低於一定程度,不能扣押或強制執行,健康險與傷害險也都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2022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衍生保單強制執行驟增問題。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13日說明,債務人被強制執行保單引發社會關切,其實法院裁定只提到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但實際執行上,低解約金或是沒有解約金的健康保險商品也被擴及,而且解約雖然可以少量填補債權,卻使債務人喪失醫療保障。
為此,金管會修正《保險法》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及適用險種,增訂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門檻。
具體而言,草案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另外,當要保人欠債、欠稅或遭罰款時,若有效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金管會說,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處60萬元至1,200萬元罰鍰。
修法也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代為支付解約金者,可變更為新要保人。
金管會說,此次修法預計可減少國內保單扣押件數近七成,減輕執行機關及保險公司花費大量時間及人力處理保單強制執行的作業負擔,降低社會成本;介入權制度則有利於債務人親屬延續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