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集團車手陳男涉嫌冒用某合法投資公司的名義,向一名李姓被害人誆騙投資可獲利,在短短7天內竟3次收取詐騙贓款達新台幣4,100萬元。警方今年1月間將他逮捕到案,經檢方複訊後,依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起訴,具體向法院求刑6年9月以上。
屏東地檢署調查,陳男經由詐欺集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的行李箱,並於便利商店列印偽造的某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偽文件,再冒用某合法投資公司的名義,向被害人李男訛稱投資可以獲利、須入金至投資公司等語。
李男陷於錯誤上當後,於2024年12月25日、30日及31日,分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給陳男,陳男再將贓款藏放在不詳地點,由詐欺集團成員取走。事後,李男察覺有異而向警方報案,警方於今年1月17日將陳男逮捕到案。
檢察官審酌,陳男的犯行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投資公司名義也侵害該公司商譽及我國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他平時以洗錢為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經手收取款項高達4,100萬元,已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害。
屏檢認定,陳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之加重詐欺獲取財物達500萬元以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等多項罪嫌,12日偵結起訴,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並將他移審法院,經屏東地院裁定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