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發生劉姓保母虐童致死案,其中負責訪視的社工遭上銬移送,引發社會關注。對此,監委王幼鈴、紀惠容提案糾正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文山二分局,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監察院審查通過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委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去年拘提被告社工,在解送臺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之考量,不當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足見警政署、臺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
監委表示,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去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持續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
監委調查發現,北檢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是日曾指揮員警前往兒福聯盟臺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情,並未依規定核發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之責。
監委說,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到拘票,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並非無疑,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113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核有違失。
監委強調,司法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司法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共生關係,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誠然屬於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保障範圍,然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
所以,監委表示,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