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並於6月26日生效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6日進行言詞辯論,第一場針對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議題進行辯論,聲請方指出,這次的立法程序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且立法院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不是用修法課予總統在憲法沒有的義務。立法院一方則說,這次修法是無法取得共識,而非沒有討論,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報告是政治問題,司法不應介入。
憲法法庭6日進行言詞辯論,聲請方包括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民進黨立院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等人;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則有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等人。
言詞辯論分兩場,第一場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第二場則是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聲請方:立法程序具重大瑕疵
首先是當事人陳述辯論要旨階段。潘孟安指出,這次立法院只透過修法,而非修憲就片面更動憲法權力分立的界線,甚至有侵害人民權利的疑慮,立法院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不等於修法課予總統在憲法沒有的義務。
律師陳鵬光指出,系爭規定具有高度違憲疑義、重大爭議、大範圍侵害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的核心領域,且一般性、廣泛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本案立法程序不符合憲法上的最低限度的討論審議要求,且不符多數決原則、程序公開透明原則,具有重大明顯瑕疵。
翁曉玲表示,本次修法有12條條文是依照民進黨團的再修正動議通過,民進黨違反禁反言原則,且沒有嘗試修法就提出釋憲,不合規定。
黃國昌表示,依釋字342號、司法院長許宗力在論文中表示,在國會自治原則下,以何方式表決、如何行使質詢權與同意權等由國會決定,沒有其他國家機關置喙餘地。
吳宗憲說,這次立法經過一場專報、兩場委員會審查、三場公聽會、四次協商,民進黨發言時間共1068分鐘,這是無法取得共識,並非沒有實質討論。
在學者專家階段時,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指出, 這次系爭規範的二三讀程序臨時改為不記名舉手投票,是一個明顯重大瑕疵。針對總統國情報告,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總統有限時限期對於立委口頭、書面提問權的回覆義務,與政府接受國會質詢沒有差別,違反權力分立。
東吳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認為,總統原先向國民大會報告,修憲後立法院變成唯一的民意代表,向立法院報告,有錯嗎?北大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表示,議事的進行、國會的議事規範與一般機關應該要嚴守法定原則是有差距的,民主程序的紛擾應讓民眾公斷。
律師引「中國人驕傲」問反質詢
進入當事人回應及補充陳述階段,首先是聲請方。台大法律系教授教授孫迺翊說,這次修法將國情報告義務化、質詢化,使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產生位移,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形成違憲。
針對反質詢,律師李荃和舉例,若有部會首長到立院質詢,立委問部長說,麟洋是台灣之光,還是中國人的榮耀?部長回,我們本來就是中國人,不然是什麼人?這是否為反質詢?若是,難道國族自我認同議題不能被尊重、討論嗎?
立院方:依憲法聽取總統報告
輪到立法院方,律師葉慶元指出,所謂的反質詢是被質詢者針對質詢者詰問、質疑、攻訐或提出無關之答覆,如: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說「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有像你這樣」,這是行政官員對立委質詢適當的回覆嗎?
律師林石猛表示,國情報告縱使被認為是總統義務,但法條上面沒有違反法律效果,如果總統沒有履行政治承諾,頂多發生政治上的不利益;至於口頭提問、依序即時回答,不是馬上回答的意思。
最後進入大法官詢答階段時,大法官詹森林詢問,黃國昌曾提到,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樣。所以,雙方有無和解可能?麻煩立法院刪掉這條規定,也請總統履行承諾、義務到立法院報告。
葉慶元回應,《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報告,所以這就是政治問題,因為《憲法》明確將此事賦予給相關政治部門處理,這時司法權就不該介入,讓兩個政治機關處理就好。
潘孟安表示,從總統直選至今,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願意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但沒有成行過,因為有立委要求要即問即答,但確定是違憲,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要求常態化,應該修憲,而非修法。
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本次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12條規定是按照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通過,且民進黨立委沒有表示反對或投了贊成票,是否存在,憲法訴訟法規定,少數立委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的情形?陳鵬光說明,當初是想降低違憲的衝擊,所以在可能範疇內盡量緩和。
尤伯祥詢問,在不記名投票的情況下,選民如何就個別法案向立委問責?黃國昌回應,大家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而透過公開透明、直播的方式,每個人手舉得高高的,讓全體選民看到,他們(藍白立委)的立場很清楚,因此對選民來說,不會有問題。
公司拒給機密資料會挨罰?
在第二場辯論,針對立法院調查權、《刑法》藐視國會罪部分,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方瑋晨指出,藐視國會罪只是國會調查權的手段之一,必須遵循釋字585劃定的界線,釋字585清楚表明,國會調查權至多只能採取行政罰鍰,但藐視國會罪是以《刑法》進行處罰,違反釋字585界線,應屬違憲。
葉慶元則說,立法院的調查權對事,而監察院的調查權是對人(公務員),立法院追究政治責任,監察院是追究法律責任,兩者不同。
大法官朱富美詢問,立法院日後因為相關議案、法律,向台積電、科技業調取資料、文件,若相關公司以涉及營業祕密為由拒絕,會否被處罰?葉慶元回應,不會被處罰,因為要經過立法院會決議,若立法院裁罰,會面臨法院支不支持,若法院支持,到時憲法法庭就可以審查。
李荃和表示,有幾點需要考慮,包含公共工程與政府採購,因為私領域、民間企業跟公部門緊密連結,最有可能優先成為調查對象;還有企業的營業祕密保護有特別要件、設計,但調查權的行使沒有對應制度;再來一旦被調查,一定會影響企業商譽。
大法官問調查權矛盾
大法官黃昭元則詢問,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目的性權力?查弊案後能做什麼?他並指出,調查權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本條文的核心爭議在於調查目的是為了追究刑責,還是追究公務員責任;若有平行調查情況,是否引發矛盾。
黃國昌舉例,國發基金投資的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法開發時,立委要求經濟部依法行政,這是立委在行使監督行政部門權限時,對經濟部提出的要求,監察院也有調查、糾正報告,這是兩條平行線,彼此之間沒有衝突,也沒有干涉其他憲政機關的行使;唯一的抱怨是監察院有專屬彈劾權,卻不行使。
監察院祕書長李俊俋則指出,釋字585規定非常清楚,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調查範圍,調查犯罪事實是司法偵查權、調查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無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是查什麼?若調查後還要送監察院、司法機關,那立法院調查權意義何在。◇